第一七三章 江户条约(3/3)
入淀川,由大坂上溯至京都,应允附搭行客、装运货物,日本国政府沿途之上不得无故查抄扣留。
十二、齐国以保商事至海通道无断绝之处,以淡路岛东侧议定方圆五里之地,修建堡垒,以为驻军所需。该驻防武装人员,数量暂定不得超过千人之规模。
十三、齐国军队见驻日本国境内者,应于本和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尽数撤回。
十四、本和议签订之后,双方应将战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于对方。
十五、为促双方交流沟通,齐日两国分别于江户和长安互派全权大使,
十六、本和议批准互换日起,应按兵息战。
(本章完)
十二、齐国以保商事至海通道无断绝之处,以淡路岛东侧议定方圆五里之地,修建堡垒,以为驻军所需。该驻防武装人员,数量暂定不得超过千人之规模。
十三、齐国军队见驻日本国境内者,应于本和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尽数撤回。
十四、本和议签订之后,双方应将战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于对方。
十五、为促双方交流沟通,齐日两国分别于江户和长安互派全权大使,
十六、本和议批准互换日起,应按兵息战。
(本章完)